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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科技部 教育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3月9日,财政部 科技部 教育部 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促进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举措落地生根,切实增强科研人员改革“成就感”“获得感”。

重点解读

关于《通知》进一步细化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举措的具体内容:

一是明确了结余资金留用的计算起始时间(自验收结论下达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二是明确了在研项目如何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若干意见》发布时尚在执行环节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考虑本单位实际情况,与科研人员特别是项目负责人充分协商后,自主决定是否执行新规定。三是规范了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的财务审计有关要求。明确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科研项目财务审计操作指引,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行为,提升财务审计的质量和规范性。四是要求加快制度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尽快完善预算编制指南、预算评估评审和财务验收工作细则等具体操作规范。项目承担单位要进一步细化劳务费、间接费用管理,明确对访问学者、项目聘用研究人员的管理要求,完善间接费用分配管理的原则和流程。

以下为全文:

财科教〔2017〕6号

为了进一步做好《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贯彻落实工作,促进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举措落地生根,切实增强科研人员改革“成就感”“获得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

《若干意见》是加快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激发广大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全面深入学习,准确把握文件精神和具体要求,切实增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所属单位落实好相关政策。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等相关单位要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加快制度建设,完善内控机制,规范工作流程,创新服务方式,确保下放的管理权限“接得住、管得好”。

二、细化政策措施,狠抓政策执行

(一)加快制度建设。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科研财务助理岗位设立、内部信息公开公示等内部管理办法。对于督查或自查中发现未在规定时间出台制度的单位,应当逐项对照、查漏补缺,务必于3月底前完成整改。

各单位在制定制度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单位内部决策程序开展工作,有关制度应当以单位正式文件形式印发,并在单位内部以适当的方式公开。各项制度应当做到权责明确、流程清晰、操作性强、务实管用。各项制度以及中央高校、科研院所按规定制定的差旅会议内部管理办法,应当作为预算编制、评估评审、经费管理、审计检查、财务验收等工作依据。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尽快完善预 算编制指南,制定预算评估评审和财务验收工作细则等具体操作规范。

(二)大力推进信息公开。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完善内部信息公开制度,明确单位内部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程序、方式、范围和期限等,除涉密信息外,财政科研项目预决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研究成果等情况均应以适当方式在单位内部公开。要充分运用信息公开的手段,加强内部监督和管理。

(三)细化、完善劳务费和间接费用管理。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务费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访问学者、项目聘用研究人员的管理要求,规范对访问学者、项目聘用研究人员的资格认定、审批或备案、公开公示程序,明确管理责任,细化岗位设立、工作协议、劳务费标准和发放办法等日常管理规定。项目聘用研究人员应当为项目承担单位通过劳务派遣方式或者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协议等方式为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包括退休人员)。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间接费用分配原则和流程,完善绩效考核办法,以及绩效支出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的机制,妥善处理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在安排绩效支出时,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有关规定。

(四)加强结余资金统筹管理。

于完成任务目标并一次性通过验收的项目,验收结论确定的结余资金全部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由其统筹用于本单位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自验收结论下达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结余资金未用完的,按规定原渠道收回。未一次性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原渠道收回。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认真落实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权限,加强结余资金统筹管理,在内部管理办法中明确具体统筹方式和管理要求,提高科研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

(五)做好在研项目政策衔接。

《若干意见》发布时,已进入结题验收环节的项目,继续按照原政策执行,不作调整;尚在执行环节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考虑本单位实际情况,与科研人员特别是项目负责人充分协商后,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前提下,自主决定是否执行新规定。

(六)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的财务审计。

项目主管部门制定财务验收工作细则,明确科研项目财务验收的责任主体、主要内容、程序规范等。加强对承接科研项目财务审计委托任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指导和培训,提高其政策理解和把握能力,促进提升财务审计工作质量。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要求,规范对承接科研项目财务审计委托任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程序,完善信用管理体系,会同财政部门对严重违规会计师事务所的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记入“黑名单”。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科研项目财务审计操作指引,明确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科研项目财务审计工作要求和技术规范,将科研项目财务审计纳入执业质量检查范围。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相关质量控制机制,切实提升服务能力和审计质量。

三、发挥部门作用,加强统筹指导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进一步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在官方网站开辟专栏,系统、集中登载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有关政策文件及解读,及时发布本部门、本单位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加大对财务人员、科研财务助理、科研人员等相关人员的培训力度。同时,加强对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的事中事后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纪问题。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对共性问题统筹研究,提出解决方案或指导意见。加强对本部门所属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落实《若干意见》的跟踪指导,及时总结典型做法,并予以推广。

财政部、科技部将持续跟踪改革进展,建立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等政策落实情况的督查机制、通报机制。有关通报和督查结果将纳入信用管理,与中央高校管理改革等绩效拨款、间接费用核定、结余资金留用等挂钩。

财政部 科技部 教育部 发展改革委

2017年3月3日

(来源:科技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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