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火热进行中
金华市科学技术局发布了关于《金华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公式期间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金华市科学技术局网站(www.zjjhst.gov.cn),通过网站首页“阳光政务公告”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金华市双龙南街801号金华市科学技术局工业与高新技术处,邮编:321017。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jhkjgxc@163.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1月23日。
联系人:方黎明,联系电话:0579-82469791。
一、认定条件认定为金华市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企业应在金华市域内注册,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8%;(五)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上一年销售收入小于2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2.上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上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六)上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环境违法行为且拒不整改的。二、认定程序金华市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常年受理,按下列程序分批认定:(一)企业申请。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向所在县(市、区)、开发主体科技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PDF版):1.金华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2.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3.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审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二)初审推荐。县(市、区)、开发主体科技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征求同级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部门意见后,将电子稿汇总推荐上报市科技局。(三)专家评审。市科技局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若干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评价企业创新能力,提出评审意见。(四)审查公示。市科技局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后提出认定意见,并在“金华市科技政务网”公示5个工作日。(五)决策认定。市科技局集体研究决策后公布,颁发“金华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三、考核管理(一)对已认定的金华市高新技术企业,当地科技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市科技局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市科技局取消其金华市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二)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市科技局报告。经市科技局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保留金华市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金华市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三)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或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的,经查实,取消其金华市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四)优先支持金华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各县(市、区)、开发主体可根据当地实际制订扶持政策。四、本办法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
(来源:金华市科技局)